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构建——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The Construction of Substantive Criminal Law for Leniency System of Pleading Guilty and Accepting Punishment——Discussion with Professor Zhou Guangquan
中文题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构建——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作者:刘伟琦
第一作者:刘伟琦
机构:[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20
卷号:38
期号:8
起止页码:77-96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从宽幅度;自首;坦白;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体法的空缺,不仅导致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脱节,而且指导该制度适用的《意见》也有侵犯立法权和违反罪刑法定的嫌疑。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参考因素应当包括罪行的轻重、人身危险性、办案价值量以及修复社会关系的能动性层次。将所有功利型认罪认罚排除在从宽之外,不利于激发行为人修复社会关系。单纯的承认指控犯罪事实不属于认罪。可以将认罪认罚分为自首型、坦白型和功利型三种类型。结合认罪认罚的类型,建议设置如下从宽幅度:自首型的基本从宽幅度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法定升格从宽幅度为应当免除处罚,但应严格限制其适用情形。坦白型的基本从宽幅度为可以减轻处罚;法定升格的从宽幅度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功利型的从宽幅度为可以从轻处罚,但应从严掌握。单纯的自首和坦白并非认罪的情形,将认罪认罚和自首坦白从宽条款整合一起的立法模式的根据并不充分,不仅存在容易产生歧义、遗漏某些情节的从宽处罚等诸多弊端,而且阶梯式与激励性的从宽设计尚存不足,对认罪要素的表述既不够准确,也与《刑诉法》的规定相冲突。应在《刑法》第67条之后增设一条,单独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条款。
分类号:DF73[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