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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     被引量:1

On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liability under the invalidity of third-party governanc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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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

作者:唐绍均 魏雨

第一作者:唐绍均

机构:[1]重庆大学法学院(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400044;[2]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年份:2020

卷号:26

期号:5

起止页码:177-187

中文期刊名: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合同;环境侵权;侵权责任;污染者;

摘要: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的可能情形均被《合同法》第52条所囊括,实践中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最为常见。在前述合同无效情形下,由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中的一方单独、双方按份、双方连带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等迥异的司法裁判结果均有所呈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界定,应先按“污染源的控制与排放”的“文义射程”甄别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的“污染者”身份,并依法认定其“污染者”责任;对于不符合“污染者”身份的排污企业或者治污企业,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行为,则应承担按份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与“污染者”存在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累积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或者教唆、帮助侵权等行为,则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其为有过错的“第三人”,则应与“污染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间的最终责任份额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以期实现第三方治理合同无效情形下环境侵权责任界定的息争止纷。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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