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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背景下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以保密行政机关改革为样本的分析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Defendant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stitutional Reform——Analysis Based on the Sample of Reform of Secrecy Administrative Or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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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机构改革背景下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以保密行政机关改革为样本的分析

作者:林国强 赵阳

第一作者:林国强

机构:[1]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23

年份:2020

卷号:38

期号:4

起止页码:65-68

中文期刊名: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机构改革;保密行政机关;行政诉讼;被告;

摘要:此次机构改革,对保密行政机关而言完全实现了党政合一,在管理体制上归口党委办公厅(室)管理,形成了'一套人马,多块牌子'。在此种情况下,保密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参与诉讼、如何具体承担法律责任值得进一步探讨。只要还保留有保密行政机关的牌子,其就可以用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保密行政行为,当然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在地方保密行政机关没有独立编制的情况下,由党委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保密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不足,应尽快弥补任命程序上的缺陷。党委办公厅(室)的编制中应该有专门从事保密行政管理工作的独立编制。在对外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时,首先以党委办公厅(室)总体经费中的保密运行经费承担,如不足以承担,则以全部经费承担。

分类号:D915.4[行政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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