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ICSID仲裁临时措施的约束力理据与中国启示 被引量:1
On the Rationale of Binding Force in ICSID Interim Measures of Arbitration and Enlightenment for China
中文题名:论ICSID仲裁临时措施的约束力理据与中国启示
作者:张春良 周大山
第一作者:张春良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年份:2020
期号:4
起止页码:55-66
中文期刊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ICSID仲裁;临时措施;约束力;“一带一路”倡议;
摘要:《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第47条规定了'建议性'临时措施,该表述触发了临时措施是否具有约束力的争议。实践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庭通过命令说和职能说两种观点赋予临时措施约束力,但命令说有违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职能说又立足于似是而非的类比论证。临时措施所保护的权利才是其具有约束力的正当理据。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揭示了临时措施虽然是仲裁庭之'建议',但基于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因素而获得约束力。ICSID仲裁临时措施约束力的困境堪为镜鉴,中国应更新现有投资协议中有关投资仲裁临时措施规定过于'谨慎'的模式,并在为'一带一路'倡议供给投资仲裁临时措施规则时增加担保措施和公共政策损害补偿措施的内容,以在保护投资者权利与避免东道国权益受损之间实现中道平衡。此种新的'义利观'是塑造支撑'一带一路'倡议的区域性投资仲裁机制的向心力量。
分类号:D996[国际经济法]
收录:CSSCI:【CSSCI_E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