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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官拒绝裁判”义务的规范构造    

On the Normative Structure of“Prohibition on Denial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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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禁止法官拒绝裁判”义务的规范构造

作者:雷槟硕 张斌峰

第一作者:雷槟硕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华东师范大学青少年法治教育协同创新中心,上海200030;[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4

年份:2020

期号:10

起止页码:95-100

中文期刊名:南京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禁止法官拒绝裁判;裁判义务;发展性法源;

摘要:“禁止法官拒绝裁判”义务导致法官陷入两难困境:不得拒绝裁判,但选择裁判又因法律规定不明晰而不知如何裁判。究其原因是该义务的规范构造不明确。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该义务的规范构造包含三个部分:其一,该义务的法理基础为禁止法官以规范不明晰为由拒绝裁判,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三项内涵:职业伦理义务、依法裁判义务、进行法律解释与谨慎“造法”义务。其二,该义务受到实体(法外空间与立法沉默)与程序(驳回起诉状与起诉)两个方面的限制。其三,通过两种方案满足不得拒绝裁判之后的延伸要求,一者是内在要求方面,借助发展性法源与法律续造廓清规范不明晰问题;另一者是外在要求方面,融贯该义务与其外在限制的关系。

分类号:D916.2[法院]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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