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后同意”:《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的解释论展开 被引量:6
“Consent after Notification”: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1,Article 1219 of Civil Code
中文题名:“告知后同意”:《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的解释论展开
作者:杨丽珍
第一作者:杨丽珍
机构:[1]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年份:2020
卷号:50
期号:6
起止页码:51-57
中文期刊名: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说明义务;医患关系;患者;近亲属;知情同意;
摘要:采用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民法典》第1219条第1款进行探讨,认为“告知后同意”条款修改的意旨为构建以患者为中心的和谐医患关系。从“告知后同意”法则设立的目的以及《民法典》“具体”说明与“明确”同意的词义看,说明义务的标准,应采具体患者标准。近亲属例外作为同意主体之“不能”,系指患者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在疾病状态下无法自主做出决定的情形;“不宜”则适用于患者有行为能力,但医务人员告知有可能对患者产生危害的情况。除近亲属外,监护人、患者委托之人亦为同意之主体。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