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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的体系解读——以第406条为中心    

A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on the Rules of Mortgaged Property Transfer in the Civil Code—Centered on Article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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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的体系解读——以第406条为中心

作者:刘家安

第一作者:刘家安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20

期号:6

起止页码:71-79

中文期刊名: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抵押物转让;登记能力;权利瑕疵担保;代为清偿权;涤除权;

摘要:相对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重塑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但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应仅针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应适用第403条、第404条等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具有登记能力,仅应在抵押合同当事人间产生债的效力,不影响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在抵押物的追及效力引发的受让人保护方面,可以衔接出卖人瑕疵担保义务以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偿权的规范。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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