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基于司法裁判立场的考察
On the Rules on How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Alteration and Rescission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An Examination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Judicial Judgment
中文题名:论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基于司法裁判立场的考察
作者:熊勇先
第一作者:熊勇先
机构:[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年份:2020
期号:12
起止页码:84-94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行政协议;变更、解除权;合同权利;行政优益权;
摘要:我国并未规定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而不同类型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不同。根据行政法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可以分为合同权利和行政优益权,不应承认行政机关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权。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优先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变更合同权利义务、解除行政协议,并通过事前规范和事后审查的方式降低优先适用合同权利的风险,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成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明确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基本原则、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以确立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具体规则,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优益权的行使。
分类号:DF74[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