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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基于司法裁判立场的考察    

On the Rules on How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Alteration and Rescission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An Examination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Judicial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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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基于司法裁判立场的考察

作者:熊勇先

第一作者:熊勇先

机构:[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年份:2020

期号:12

起止页码:84-94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行政协议;变更、解除权;合同权利;行政优益权;

摘要:我国并未规定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而不同类型变更、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不同。根据行政法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行政机关变更、解除权可以分为合同权利和行政优益权,不应承认行政机关非基于行政优益权的单方变更、解除权。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优先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变更合同权利义务、解除行政协议,并通过事前规范和事后审查的方式降低优先适用合同权利的风险,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成为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应当明确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基本原则、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以确立行政机关行使该权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具体规则,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优益权的行使。

分类号:DF74[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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