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兼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适用不足 被引量:8
Anti-monopoly Law on the “Choose One from Two” Action of E-commerce Platform: On the Insufficient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of Abuse of Superior Bargaining Position
中文题名: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兼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适用不足
作者:吴太轩 赵致远
第一作者:吴太轩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20
卷号:32
期号:6
起止页码:59-68
中文期刊名: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电商市场;“二选一”行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市场份额;市场壁垒;
摘要: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近来受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关注,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也被运用于相关案件的处理中。由于当前我国电商市场动态性较强、消费者粘性较小、商户转移成本逐渐降低以及平台抗压能力较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的核心'纵向依赖性'可操作性较差。该理论的适用可能违背竞争中性理念、过度干预市场以及异化《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在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时,界定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方面应注重考察商户所在的付费市场,排除传统市场并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电商平台;认定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应将商户规模纳入市场份额,适当延长认定交易量型市场份额的时间,并重视平台生态以及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塑造,以及考虑商户转移成本、消费者偏好与配套设施标准性等市场壁垒;以行为对有效竞争机制的损害为重点,只在行为限制竞争的消极效应明显大于平台经营效率、消费者福利提升等积极效应时,认定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分类号:D922.294[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