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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联性    

On the Relevance of Guaranteed Debt Litigation Limitations and Primary Debt Limi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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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联性

作者:石冠彬

第一作者:石冠彬

机构:[1]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口570228;[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海口570228

年份:2020

期号:12

起止页码:58-66

中文期刊名:浙江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连带债务;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摘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寻求公权力保护其保证债权的法定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时长并不必然相同,其与决定保证债务是否产生的保证期间的内涵截然不同。虽然保证人可援引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作为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事由,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相较于主债务诉讼时效并不具有从属性,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届满,其中断或者中止也不影响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计算:一方面,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原则上以主债务裁判的强制执行不能作为前提,当主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或中止时,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尚未起算,自然不可能发生所谓的中断或者中止;另一方面,债权人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不以其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两者之间并非真正连带债务,故连带保证债务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也具有独立性。反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也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无关。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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