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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适用范围探讨——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Discussion o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losed Hearing in the Civil Second Instance——Wtih Comment on Article 169 of Civil Procedur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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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适用范围探讨——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作者:杨贞祥 柴瑞娟

第一作者:杨贞祥

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年份:2020

卷号:35

期号:5

起止页码:32-39

中文期刊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诉讼效率;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

摘要:为公正—效率视角下的民事二审不开庭审理方式设置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公正本位的考虑,其适用范围亦应受到严格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模糊性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开庭审理的适用呈现出一定的异化趋势,有必要对本条适用范围做进一步探讨。立足于民事司法实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适用应以“调查、阅卷、询问当事人”为脉络,以“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的范围为基准,分步进行形式和实质上的审查。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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