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
The Discretionary Termination Right of the Hirer in Work Contract: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787 of the Chinese Civil Code
中文题名:《民法典》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
作者:宁红丽
第一作者:宁红丽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20
期号:6
起止页码:30-43
中文期刊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法定解除;损害赔偿;报酬请求权;
摘要:《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分类号:DF525[分则]
收录: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