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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行为的刑法定性反思——以“上海公交咸猪手入刑第一案”为切入点    

Reflections on the Legality of Indecent Behavior on Public Transport——Take the“First Case of Shanghai Bus Groper Imprisonment”as issue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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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共交通工具上猥亵行为的刑法定性反思——以“上海公交咸猪手入刑第一案”为切入点

作者:姜瀛 李梅

第一作者:姜瀛

机构:[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3

年份:2020

期号:6

起止页码:78-85

中文期刊名:警学研究

中文关键词:咸猪手;强制猥亵罪;其他方法;公共场所;

摘要:在"上海公交咸猪手入刑第一案"中,"利用地铁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以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心理",成为强制猥亵罪中"强制"要件的认定依据。然而,"强制"应表现为通过某种手段使被害人处于反抗显著困难的状态,地铁的客观状况难以表明被害人已处于反抗显著困难的状态,被害人的现场反应也印证了这一点。此外,将本属于加重情节的"公共场所当众"转化为并不存在的入罪情节,是司法机关人为地在强制猥亵罪中增加了罪量因素,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公交咸猪手"只是具有隐蔽性、不易察觉,但难以使被害人处于反抗显著困难状态,并未达到"强制"程度,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规制。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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