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监察证据以刑事证据资格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第1款为中心 被引量:3
Research on Criminal Evidence Capability of the Evidence Obtained by Supervisory Organ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Article 33(1)of Supervisory Law
中文题名:赋予监察证据以刑事证据资格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第1款为中心
作者:邓联荣 高通
第一作者:邓联荣
机构:[1]湖南工商大学廉政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湖南长沙410205;[2]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年份:2021
卷号:45
期号:1
起止页码:110-115
中文期刊名: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监察证据;刑事证据资格;《监察法》;
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证据既无法通过《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获得刑事证据资格,也无法通过证据转化规则获取刑事证据资格,加之《监察法》对监察证据合法性从注重证据形式合法性向重视实质合法性的转变,构成《监察法》第33条第1款的重要立法原因。监察调查程序在确保证据真实性上与刑事诉讼程序并无差别。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监察证据,应当与刑事证据的证据形式相同或相对应。
分类号:DF73[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