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法在美国法院(2019年):第33次年度综述(下)
Choice of Law in the American Courts in 2019: Thirty-Third Annual Survey
中文题名:冲突法在美国法院(2019年):第33次年度综述(下)
作者:[美]西蒙·C.西蒙尼德斯[1] 杜涛(译) 司文(译)
第一作者:西蒙·C.西蒙尼德斯
机构:[1]美国Willamette大学法学院;[2]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3]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年份:2020
卷号:4
期号:6
起止页码:119-155
中文期刊名:武大国际法评论
中文关键词:美国法院;保险合同;通知保险;意思自治;冲突法;承保范围;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
摘要:(三)合同 1.选法条款 匹兹学院诉印第安海港保险公司案(Pitzer College v.Indian Harbor Ins.Co.)是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作出的有关“根本的”公共政策作为《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87条限制意思自治的重要判决。一个保险公司与一个加利福尼亚州大学之间缔结的保险合同包含了选择纽约州法的选法条款。在一个为新学期准备的新宿舍的建筑工地上发现了土壤污染之后,学校未通知保险人就进行了昂贵的补救措施。保险人认为这不属于承保范围,因为根据纽约州法,允许保险人因迟延通知而拒绝承保,而不必证明因延误所致的任何损失。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CSSCI:【CSSCI_E2019_2020】;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