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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的刑法规制——以《刑法》第286条为分析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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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侵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的刑法规制——以《刑法》第286条为分析对象

作者:赵帅 杨力

第一作者:赵帅

机构:[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年份:2021

期号:2

起止页码:74-81

中文期刊名:学习与探索

中文关键词: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法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摘要: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面对侵犯数据安全行为的日益增多,如何充分利用《刑法》现有规定规制此类行为是当前亟待研究的命题。以《刑法》规制侵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行为,首先应厘清《刑法》中数据含义的范畴,类型化侵犯人工智能数据安全行为,明晰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的具体法益内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释明《刑法》第286条对不同侵犯行为类型的适用问题,从而保证人工智能应用系统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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