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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逻辑     被引量:1

The Development Logic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for the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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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构建逻辑

作者:龚向前

第一作者:龚向前

机构:[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年份:2021

卷号:23

期号:3

起止页码:86-95

中文期刊名: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国际法;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

摘要:国际法确立了有关跨境环评的程序性义务,但由各国参照“国际软法”来执行实体性标准。《海洋法公约》有关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ABNJ)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协定环评条款的制定仍应坚持这种基于程序主义的软法规制模式;在国际法框架下开展针对ABNJ的环评,应由国内法主导国际法规范的具体实施,且国家享有自主决策权。这种“国家主导、国家自主决策”的跨界主义方法,可扩展为国内法基于“影响导向”的域外适用;鉴于区域性海洋环评规则与全球性机制的互动关系,中国可积极推动ABNJ环评规则的渐进式发展,并逐步将环评嵌入周边区域性海洋谈判之中。

分类号:DF969[国际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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