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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的运用    

On Application of Identification Measures in Supervision Inves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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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的运用

作者:朱兰 付琳

第一作者:朱兰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2]贵州警察学院,贵州贵阳550000

年份:2021

卷号:19

期号:1

起止页码:93-99

中文期刊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监察调查;鉴定措施;运用;规范化;

摘要:《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监督、调查与处置三项权利。监察调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调查措施包括鉴定、留置、讯问、查封、扣押等。但《监察法》未对监察机关的鉴定措施设置任何限制性规范,对于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材料的来源和资格,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等也没有作出明确规范,这些问题势必影响鉴定措施的可操作性,使鉴定措施的作用受到消减。因此,对于监察调查中鉴定措施的具体运用进行研究势在必行。

分类号:DF794[司法鉴定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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