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刑化倾向及其司法限制 被引量:6
The tendency of imposing heavy penalties and judicial restrict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XI)
中文题名:《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刑化倾向及其司法限制
作者:欧阳本祺 刘梦
第一作者:欧阳本祺
机构:[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年份:2021
卷号:23
期号:3
起止页码:29-41
中文期刊名: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重刑化;刑罚正当化;目的性限缩;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既有罪名死刑不减、增设无期徒刑、加重有期徒刑、削减拘役刑和管制刑、增设无限额罚金刑,体现了明显的重刑化倾向。其理论依据在于对刑罚一般预防理念之过分迷恋,现实依据在于对重大社会热点事件之过分回应,但以上依据均不能解释此次修法的正当性。刑法重刑化倾向既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罪刑法定等刑事立法应有理念,也可能导致司法实践陷入过度刑法化的治理困境。为限制重刑化倾向,刑事司法应当发挥能动作用。一方面,定罪时要目的性限缩入罪边界,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将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出犯罪圈,避免不当入罪;另一方面,量刑时要端正量刑理念,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限缩重刑的适用范围,避免不当处刑。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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