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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接轨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制逻辑     被引量:4

Regulatory Logic of Natural Resources State Ownership in the Context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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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私法接轨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制逻辑

作者:李国强 李雨佳

第一作者:李国强

机构:[1]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2]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年份:2021

期号:5

起止页码:226-234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战线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公权力;私权;

摘要: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物资源、无居民海岛资源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等自然资源均应以一定方式特定化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全民所有只是作为一个经济学或者政治学意义上的概念,国家所有是自然资源全民所有的私法表达。国家公权力授权的行政机关等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国家是自然资源的归属主体,通过行政许可程序设立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既是私益实现的方式,也包含公共利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用益物权可以统称为特许物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以设立用益物权的方式进入市场表现出公私法两种法律规制逻辑的接轨。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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