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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    

Exercise of the Superior Right for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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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传统行政协议优益权的行使

作者:郭雪 杨科雄

第一作者:郭雪

机构:[1]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理论研究部;[2]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21

期号:6

起止页码:53-61

中文期刊名:法律适用

中文关键词: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公共利益;合同权益;

摘要:为保证公共服务的良好运作,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调整行政协议的客观内容,从而在行政协议法律制度中承认了行政机关区别于协议相对人拥有单方面优益权,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优益权。而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服务或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亦应依法予以补偿。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1_2022】;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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