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清算不能时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以《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研究对象    

收藏

中文题名:论清算不能时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以《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研究对象

作者:余延满 年亚

第一作者:余延满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21

期号:6

起止页码:121-128

中文期刊名:湖北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诉讼时效;清算义务;清算不能;清算连带赔偿责任;

摘要:《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当适用《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此类侵害债权的行为不具有持续性,也不存在累加或者扩大的损害后果发生。不能清算不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志,而是该项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清算纪要》第29条仅仅是程序性告知救济途径,未赋予债权人新的救济权利。时效如果从强制清算不能的终结裁定出具之日起算,其效果无异于在该项请求权中排除了时效适用。《公司法解释(二)》颁布之前的不履行清算义务及造成债权损害的情形,因之前无须赔偿,应当从该解释颁布之日起计算时效。《公司法解释(二)》颁布之后,则应适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侵害债权”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