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当事人协商一致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设立前债权转入该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否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认定
中文题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当事人协商一致将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设立前债权转入该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否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认定
作者:马士鹏 石磊
第一作者:马士鹏
机构:[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21
期号:17
起止页码:64-67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最高额抵押;抵押登记;参照适用;他项权证;贷款本息;裁判要点;协商一致;宣城;
摘要: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95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选编过程、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一、本案例的相关情况本案中,工行宣城龙首支行与凯盛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凯盛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间,在4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柏冠公司在工行宣城龙首支行所借贷款本息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工行宣城龙首支行取得涉案房产的他项权证。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