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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者私人电子邮箱数据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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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死者私人电子邮箱数据的处理规则

作者:郭少飞

第一作者:郭少飞

机构:[1]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年份:2021

期号:7

起止页码:116-125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自然人;电子邮箱;人身性数据;财产性数据;继承;

摘要:死者数字人生留下大量数据,私人电子邮箱及其中数据乃典型之一。电子邮箱作为技术系统为服务商所有,用户仅有债权使用权;帐号作为个人信息属于用户,识别性一旦消除,终归服务商。电子邮箱数据涵盖财产性数据、人身性数据及混合数据。对此,用户原创的数据,用户主要享有财产权、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益等人身权;他人创造的数据,按类型用户主要享有各类财产权或一般数据权益,且受他人权利约束。用户死亡时,遗产类数据可继承。非遗产类数据,死者生前有明确指示则依其意思,法定继承则按人身性强弱确定数据可继承性。在程序方面,申请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处理申请及证明材料,服务商收悉后按特定标准和流程审查申请人主体身份、文件的真实性,并作出初审决定。申请人不服,可向服务商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对复审决定不服,可提起诉讼或仲裁。服务商同意后,在意定情形,按申请人所获权限处理;在法定情形,服务商仅提供电子邮件目录,最终按数据类型处理。待数据处理进程结束,电子邮箱由服务商删除。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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