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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制度构建     被引量:4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Self-Corr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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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制度构建

作者:高鸿

第一作者:高鸿

机构:[1]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年份:2021

期号:3

起止页码:62-68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违法行政行为;正当程序;监督制约;行政诉讼;依法行政;制度构建;法定义务;法的安定性原则;

摘要: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自我纠正应当成为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驾齐驱的行政争议解决制度。法的安定性原则并不绝对禁止行政机关履行自我纠正义务。自我纠正制度的程序设计应当考虑动议主体、第三方参与、正当程序、监督制约等要素。决定是否启动纠正程序时,需要对具备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情形的行政行为区别对待。对于授益性和负担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适用撤销或者变更的方式,同时还需要考虑纠正后续义务的履行。在行政机关拒绝纠正或纠正后,当事人仍然享有请求救济的权利。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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