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规则的体系不一致缺陷与治愈——指导案例67号组织法裁判规则反思
On the Defects of the Inconsistent System of Rules of Contract Dissolution for Equity Transfer and the Solutions——Reflections on Judgment Ru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rganizational Law in Guiding Case No.67
中文题名:论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规则的体系不一致缺陷与治愈——指导案例67号组织法裁判规则反思
作者:吴飞飞
第一作者:吴飞飞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21
期号:7
起止页码:121-132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指导案例;分期付款合同;人合性;
摘要:指导案例67号基于组织法政策考量对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条件作了限缩,公司法据此成为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否解除的特别法依据。然而,既有实定法及司法解释在股权转让合同、对赌协议等涉公司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奉行公司法与合同法“适用分离主义”的法律适用逻辑,公司法仅影响最终法律效果变动、分担,不作为合同效力的裁判依据。这就出现同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在成立生效阶段公司法不予置评,在解除阶段却被公司法横加阻拦的局面,指导案例67号所引发的法律适用的体系不一致缺陷由此产生。从法律体系一致性的要求出发,应从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规则中剥离出公司法,转而使公司法介入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分配规则,不干预合同解除、只影响股权回转。指导案例67号裁判理由中涉及公司法的理由可梳理出股权的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公司经营管理稳定性以及交易安全四点因素,这四点因素在股权转出时同样存在,而我国《公司法》第71条仅将人合性这一点作为限制股权对外转让的实定法规则,同理,法院在认定股权能否回转时也应当仅限于人合性考量。
分类号:DF523.1[著作权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