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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问题     被引量:2

On the Bankruptcy of the Legal Pers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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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问题

作者:周彬彬

第一作者:周彬彬

机构:[1]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年份:2021

期号:1

起止页码:63-80

中文期刊名: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破产;重整;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和实现形式,兼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责任财产方面具有受限性。尽管存在这些'特别性',但该种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理由在于:破产能力否定说的理由难以成立,其可能陷入债务困境,有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能使其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能够切断债务膨胀并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在具体程序方面,该种法人仅应适用重整程序,同时应针对其'特别性'设计相应规则并建立破产预防制度。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辑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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