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问题 被引量:2
On the Bankruptcy of the Legal Person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中文题名: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破产问题
作者:周彬彬
第一作者:周彬彬
机构:[1]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
年份:2021
期号:1
起止页码:63-80
中文期刊名: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破产;重整;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和实现形式,兼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责任财产方面具有受限性。尽管存在这些'特别性',但该种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理由在于:破产能力否定说的理由难以成立,其可能陷入债务困境,有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权益,能使其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能够切断债务膨胀并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在具体程序方面,该种法人仅应适用重整程序,同时应针对其'特别性'设计相应规则并建立破产预防制度。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辑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