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预告登记的效力修正与体系展开
Amendment to the Effect of the Pre-Registration in The Civil Code and Its Systematic Spread
中文题名:《民法典》中预告登记的效力修正与体系展开
作者:袁野
第一作者:袁野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1
期号:1
起止页码:192-205
中文期刊名: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中文关键词: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相对无效;预抵押登记;
摘要:无论是出于比例原则的考量,抑或基于我国已有的“相对无效”学理和司法实践经验,“相对无效说”比“限制处分说”更契合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立法模式。在“一物数卖”的处分保护中,网签预售备案登记作为我国特有的债权公示机制,应当肯认其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替代作用。预告登记对抗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区分《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30条前后半句分别予以适用,后半句中的“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宜参照《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所设要件。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在于排除管理人的自由选择权,阻碍管理人对标的物的处分行为。鉴于《民法典》第406条对《物权法》第191条的修正,预售商品房的抵押权预告登记仅具顺位保护效力,不动产登记规范对此应作出相应调整。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辑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