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应当知道”的规范本质与认定标准
The Normative Essence and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of “Should Know”in the Civil Code
中文题名:《民法典》中“应当知道”的规范本质与认定标准
第一作者:麻昌华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21
期号:4
起止页码:127-138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丛
中文关键词:应当知道;应知而未知;推定知道;推定标准;
摘要: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及使用的多面向使得对《民法典》中的'应当知道'作同一解释难以自洽。在并列关系上使用'知道'与'应当知道',本质上是通过'应当'一词衔接实体法与程序法以作出对主体认知状态的价值评价,从而实现风险分配的初次平衡和再平衡;在风险分配视角下,规范目的之二元性表现为'应当知道'之'应当'所蕴含的道德责难性差异,据此将其分类解释为'应知而未知'和'推定知道'。在认定上,两种类型的'应当知道'都依赖于主观要素的程序推定,推定的一般标准使规则具有可预见性,修正标准兼顾具体制度下的特殊性。
分类号:DF51[总则]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