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对“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Legal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of the Corporate Law in the Case of“Significant Undercapitalization”
中文题名: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对“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
作者:许明月 泽君茹
第一作者:许明月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21
卷号:23
期号:4
起止页码:3-13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资本显著不足;法人格否认;资本认缴制;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摘要:认缴资本制确立后,“资本显著不足”作为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之一,仍然具有独立的司法适用价值。在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否定公司法人格时,应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主观状态、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进行认定。认定过程应遵循先结果与因果关系要件,后行为与主观状态要件的判断进路。“资本显著不足”中的“资本”应为认缴资本,“显著不足”的对比对象应为公司从事正常经营的客观潜在风险。在主观状态的认定方面,应适用客观过错标准并考虑相关因素,对股东的过错和恶意作出准确判断。
分类号:DF41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