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正当根据与司法适用
Justification and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Downward Adjustment of the Minimum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Amendment to the Criminal Law(Ⅺ)
中文题名:《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正当根据与司法适用
作者:王登辉
第一作者:王登辉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401120
年份:2021
卷号:23
期号:4
起止页码:107-122
中文期刊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用“年龄+罪行+程序控制”的模式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惩罚为辅”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落实,是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举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的重要内容。当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1980年代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相等或相当,应当认为其中精神正常者对特定严重罪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个别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案显然优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立法机关选择的罪行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颇具合理性,也会带来诸多争议。“情节恶劣”只修饰“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却徒增争议,宜删除。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程序,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从严把握追诉标准,亟待出台司法解释。
分类号:DF611[犯罪]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乌利希期刊指南;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