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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     被引量:6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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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

作者:冯汝

第一作者:冯汝

机构:[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年份:2021

卷号:42

期号:5

起止页码:102-111

中文期刊名: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诉讼标的;诉讼关系;协调规则;

摘要:为理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避免各地法院对两者关系的处理出现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的原则,但该原则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仍有待探讨。从原因行为、适用范围、诉讼目的等方面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牵连性;从诉讼标的角度分析,两者具有共同性。为从根本上解决制度适用混乱的问题,在《民法典》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背景下,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整体结构整合,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优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合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监督和补充”的模式,并通过程序规则的细化对不同救济方式进行协调。

分类号:D91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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