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手段行为的界定:实务考察与标准重塑
The Definition of Means of Robbery:Practical Investigation and Standard Reconstruction
中文题名:抢劫罪手段行为的界定:实务考察与标准重塑
作者:郭晓红
第一作者:郭晓红
机构:[1]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年份:2021
期号:5
起止页码:143-156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抢劫罪;两个当场;敲诈勒索罪;罪刑均衡;
摘要:通说认为,抢劫罪应符合'两个当场''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之特征。建立在通说基础之上的关于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抢夺罪等的区分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并未得到完全贯彻。我国刑法中抢劫罪的法定刑偏重,明显重于敲诈勒索罪及其他财产犯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事实上'分流'了部分抢劫行为,应进一步限制解释抢劫罪。'两个当场''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用暴力'等特征更多是认定抢劫罪的一种经验形态,不应成为认定抢劫罪的标准。以对被害人的控制界定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会导致判断标准缺乏明确性,有违罪刑均衡。应以行为对被害人的侵害程度为中心,而非以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自由、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控制为中心来界定抢劫罪。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是足以严重侵害或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人身自由,或以此相威胁并具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应在承认抢劫罪与部分犯罪存在竞合关系的前提下,正确认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