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界分适用 被引量:1
On Division and Application of Force Majeure and Circumstances Altering in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文题名:《民法典》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的界分适用
作者:刘清生 陈伟斌
第一作者:刘清生
机构:[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年份:2021
卷号:23
期号:5
起止页码:78-88
中文期刊名: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界分适用;履行障碍;抗辩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两种界分标准“事件性质”“履行障碍程度”缺乏学理意义和可操作性。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应以功能差异为基础进行界分。不可抗力消灭了合同原给付关系并阻却次给付义务的产生;情势变更规则的第一次效力赋予当事人中止履行抗辩权及调整原给付关系的请求权,第二次效力则消灭合同原给付关系并产生特殊的补偿请求权。因此,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件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时,应根据当事人主张来界分适用;而如若双方当事人对适用何种规则存在争议,则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同直接目的不能实现时应当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合同间接目的不能实现时应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由此,可形成一套界分适用的判断流程,以解决疫情等情形中两种规则适用混乱问题。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