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融资之超级优先权模式:功能与构造
On the Super Priority Mode of DIP Financing:Function and Structure
同行评议 2021年11月29日
中文题名:重整融资之超级优先权模式:功能与构造
作者:陈景善
第一作者:陈景善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年份:2021
期号:9
起止页码:64-78
中文期刊名:政治与法律
中文关键词:共益债权;超级优先权;重整融资;营商环境;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了破产受理后借款性质为共益债务。这意味着我国法确立了其清偿优先顺位,解决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4项规定模糊的问题。各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证明,规定重整融资借款为共益债权虽明确了其共益性与优先性,但并未确立其超级优先权地位,无法实现促进融资、重建企业的制度初衷。大多数国家破产法均借鉴《美国联邦破产法》中的重整融资制度,其主要立法模式分为共益债权模式和超级优先权模式。这两种模式均需要与本国的担保制度等相协调。不同立法模式在司法适用以及理论上面临法律体系之阻碍,需在法律技术构造上衡量各方利益,分析超级优先权的功能与构造,这有利于廓清适用边界,进一步确保重整融资的畅通,造就良好的营商环境,实现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分类号:DF411.92[破产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