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性质与补偿模式
The Legal Nature and Compensation Model of Reclaiming the Right to Use State-Owned Land for the Sake of Public Interests
中文题名:公益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性质与补偿模式
作者:耿宝建 殷勤
第一作者:耿宝建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份:2021
期号:4
起止页码:109-122
中文期刊名:交大法学
中文关键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制征收;完全补偿;适当补偿;
摘要:不同法律依据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性质并不相同:有的属于行政处罚,有的属于行政处理,有的属于私法性收回,有的属于征收性质。因立法或者行政命令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而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构成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公共利益的特别负担,性质上即属于征收;且无论行政主体是否在客观上做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均负担对权利人的补偿义务。此种征收与传统意义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征收有所区别,而更符合管制性征收概念。确定补偿时,国有土地上建设有房屋等建筑物的,应当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和补偿后,依法收回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征收(收回)时无地上建筑物的,宜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方式和取得时的价值确定方式、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以地易地”补偿的可能、土地性质、同类型土地价值变化等,实施公正补偿。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