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行为应纳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师源性侵为例 被引量:4
Indecent Behavior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Sexual Assault Committed by the Personnel Responsible for care——Take the Cases of Teacher-Source Sexual Assault
中文题名:猥亵行为应纳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以师源性侵为例
作者:陈波
第一作者:陈波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21
期号:4
起止页码:28-41
中文期刊名:青少年犯罪问题
中文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一)》;强奸罪;猥亵犯罪;师源性侵;性同意年龄;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但是并未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猥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一律规定为犯罪,造成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奸淫行为和猥亵行为的性同意年龄的差异,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有待商榷。这与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明显不同。本文在梳理了100起师源性侵案件后,发现教师性侵学生具有重复性和行为强化程式,教师猥亵学生行为往往是为了实施奸淫行为挑选合适被害人,且案发率远远高于奸淫行为。我国应当将猥亵行为纳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必然伴随着猥亵,纵容猥亵行为而严惩奸淫行为,必然会带来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奸淫案件高发的后果。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