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行为的刑法定性——以“冒用他人航空里程积分的行为”为例    

The Criminal Nature of the Behaviour of Fraudulently Using others’Internet Electronic Integrals:Take the Behavior of Fraudulently Using others Air Mileage Integrals as an Example

收藏

中文题名: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行为的刑法定性——以“冒用他人航空里程积分的行为”为例

作者:何萍 刘继琨

第一作者:何萍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21

期号:4

起止页码:56-66

中文期刊名:青少年犯罪问题

中文关键词:互联网电子积分;虚拟财产;财产性利益;航空里程积分;

摘要:互联网电子积分本身的占有及所有应当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冒用电子积分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电子积分本身并非发生占有及所有的移转,发生变化的乃是互联网电子积分的使用权。电子积分的使用权作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通过对于涉电子积分行为进行合类型性分析,从而为该行为性质的界定提供方向。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首先形成对个案的预判,并将个案事实与规范认定相结合,进行个别化的判新,不应当一概而论。此外,行为人冒用他人互联网电子积分时,由于手段行为具有显著的技术性,可能会触犯其他罪名,从而在个案认定中,应当严格遵循罪数原理,做到不重复评价、不遗漏评价。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普通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