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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立与行使    

Establishment and Exercise of Residence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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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居住权的设立与行使

作者:李正华

第一作者:李正华

机构:[1]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年份:2021

卷号:38

期号:4

起止页码:83-90

中文期刊名:政法学刊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居住权;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的行使;空虚所有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居住权,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用益物权,应当明确其私权的属性和保障居住的基本功能,可对居住权作继承型、养老型、析产型、保障型、投资型等不同标准的划分。只有符合日常生活居住之需且经过登记才能设立居住权。依据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双方当事人应进行居住权登记;根据遗嘱设立的居住权,继承发生后当事人可要求所有权人办理登记手续。居住权一旦设定,则排除了所有权人的占有和使用之权能,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居住权可以解除。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RCCSE;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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