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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The Choice of Legislative Mode of Personal Bankruptc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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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李荐 李玉生 李红建 翟如意

第一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机构:[1]不详;[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年份:2021

期号:5

起止页码:6-18

中文期刊名:中国应用法学

中文关键词:个人破产;立法模式;制度分析;域外分析;现实分析;

摘要: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调整范围存在局限性。在《企业破产法》修订语境下,个人破产制度入法呼声日益高涨。个人破产制度入法,首先要研究的问题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模式,是与《企业破产法》合并立法还是单独立法;如果合并立法,具体立法模式又当如何。从制度分析,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存在差异,但也存在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总体而言共性大于个性。从域外分析,破产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多数采取的是合并立法模式。从现实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立法具有现实必要性、迫切性,必须抓住《企业破产法》修订契机,赋予个人破产能力。具体立法模式上,宜将个人破产专属规则融入破产法各章节之中,不必单独设置个人破产专章。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CSSCI:【CSSCI_E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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