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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On the Culpability Form of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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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作者:贾学胜

第一作者:贾学胜

机构:[1]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年份:2021

期号:6

起止页码:102-110

中文期刊名:法治社会

中文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故意;过失;严重污染环境;

摘要:考察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嬗变,过失说缺乏'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故意说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而混合说兼具过失说和故意说的'硬伤'。根据刑法基本原则、故意犯为原则过失犯为例外和刑法修正的精神等基本规则,基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机能和性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但'严重污染环境'不是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内容,也不需要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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