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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诉讼形态的类型化释评——兼论《民诉法解释》第66条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     被引量:1

The type interpretation of the general guarantee liability litigation form:Also on Article 66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Article 26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Civil Code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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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一般保证责任诉讼形态的类型化释评——兼论《民诉法解释》第66条及《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

作者:蔡虹 王瑞祺

第一作者:蔡虹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21

卷号:27

期号:6

起止页码:70-82

中文期刊名: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一般保证责任;诉讼形态;《民诉法解释》第66条;《民法典担保解释》第26条;

摘要:基于一般保证责任的制度规范与实践现状,可将其诉讼形态分为仅诉一般保证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仅诉债务人而一般保证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三类。债权人仅诉一般保证人时,《民诉法解释》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该做法在实体上有违抗辩权应由权利人主张的原理,在程序上也与必要共同诉讼的结构相悖,应以法官释明追加债务人予以替代。债权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时,因保证责任承担的前提性事实发生于基准时之后,因此判决对保证债务关系的判断不具消极既判力和执行力,针对债权人的求偿,保证人可以提起新诉而不属重复起诉。债权人仅诉债务人时,一般保证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与否,判决对保证人发生不同的既判力效果。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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