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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建设先导区域概念的法治社会内涵    

The Connotation of the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oncept of the Leading Area of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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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法治建设先导区域概念的法治社会内涵

作者:周恒

第一作者:周恒

机构:[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年份:2021

卷号:38

期号:5

起止页码:60-68

中文期刊名:政法学刊

中文关键词:法治建设先导区域;法治社会;区域法治;

摘要:法治建设先导区域指在国家法治发展进程中,某些区域先行取得法治建设的重要进展所形成的具有先导或示范意义的法治区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种崭新探索。不能简单地认为法治建设先导区域是传统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法治建设先导区域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区域社会经济生活的先行,是法治发展对于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无论从理论上而言,还是从实践中来看,法治建设先导区域概念本身都体现出鲜明的法治社会内涵。并且,法治建设先导区域的型构必须将法治社会作为重要抓手和实践路径,在实现了法治社会的前提条件下理解法治建设先导区域,通过多元社会力量的发挥实现区域法治的先行。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RCCSE;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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