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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与《刑法》职务犯罪主体的衔接问题    

On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Object of Supervision in the Supervision Law and the Subject of Duty Crimes in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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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与《刑法》职务犯罪主体的衔接问题

作者:贾健 张竞悦

第一作者:贾健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年份:2022

卷号:35

期号:1

起止页码:73-81

中文期刊名:唐山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监察对象;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衔接;监察法;刑法;

摘要:解决好监察对象与职务犯罪主体之间的衔接问题,是解决好《监察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的重点之一,此问题集中体现在《监察法》第15条与《刑法》的职务犯罪主体之间的衔接。据此,首先,应当以立法解释或者法律修正案的形式对《监察法》中的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加以区分;其次,应当将公职单位纳入监察对象的范围;最后,在监察人员调查职务犯罪时,应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扩大解释,将监察人员解释为侦查人员。

分类号:D922.114[行政管理法令]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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