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条约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被引量:1
Limitations of Amicus Curiae in Investment Treaty Arbitration and Its Perfection
中文题名:投资条约仲裁中法庭之友的局限性及其改进
作者:杜焕芳 郭诗雅
第一作者:杜焕芳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份:2021
期号:6
起止页码:46-57
中文期刊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投资仲裁;全球行政法;法庭之友;公众参与;有效反馈;
摘要:全球行政法理论要求投资条约仲裁应当具备问责、透明和公众参与、阐明理由及复审程序,其中法庭之友作为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影响有限,申请人是否适格、能否参与和表达、表达能否被接受完全属于仲裁庭的自由裁量范围。法庭之友的广泛参与、有效表达和及时反馈是全球行政法理论下投资条约仲裁的应有之义,完善法庭之友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走出合法性危机具有重大意义。结合仲裁规则和最新投资协定相关规则,完善法庭之友规则应明确法庭之友的主要审查标准,降低身份、重大利益关系、程序负担等次要标准对法庭之友广泛参与的限制;形成以披露信息、申诉方和被申诉方意见,仲裁庭意见为主要内容的有效反馈模板;通过限定篇幅、允许联合声明、规定时限等方式加强程序控制。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