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内涵——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
The Preemptive Right under China's Civil Code
中文题名:民法典背景下我国优先购买权制度内涵——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
作者:张鹏
第一作者:张鹏
机构:[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年份:2022
期号:1
起止页码:132-146
中文期刊名:东方法学
中文关键词:房屋承租人;按份共有人;共有房屋转让时按份共有人;近亲属;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
摘要:我国新引入“共有房屋转让时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同时,在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时限制了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国确立了出卖人将“转让条件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且不得反悔”规则,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一般应为“合理期限”。“出卖人与第三人自行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规则,具有合理性。优先购买权性质采“附强制缔约义务请求权说”和采“形成权说”,差别不大。出卖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第三人形成的双重买卖关系,都应当具有可履行性。当然,可依“物权法定”确定某些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出卖人侵害优先购买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性质应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强制执行拍卖,可采用“跟价法”;一般拍卖,以适用“询价法”为宜。按照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解决数个共有人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规则,具有科学性,即便在民事强制执行中亦应当予以适用。
分类号:DF52[分则]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