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近代中国的继受——以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为中心
The Acceptance of the Principle of“No Abuse of Rights”in Modern China:Focusing on the Civil Judgements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中文题名:“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近代中国的继受——以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为中心
作者:段晓彦 徐琨捷
第一作者:段晓彦
机构:[1]福州大学法学院;[2]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年份:2021
卷号:5
期号:5
起止页码:102-120
中文期刊名:法治现代化研究
中文关键词:大理院;权利不得滥用;私法社会化;损害他人为目的;民法价值观;
摘要:'权利不得滥用'虽是近现代民法学的一项重要原则,但中西法律传统中不乏与该原则相类似的观念或制度。经由《大清民律草案》在规范层面的吸纳,以及中日学者在法理上的推介和诠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逐渐传入近代中国。民初大理院的司法实践,则是近代中国深入继受该原则的重要环节。在'私法社会化'思潮的推动下,民初大理院援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进行民事裁判,同时对权利滥用的判断标准和法律后果等进行探索和提炼,并根据不同情况对权利行使受限制的当事人给予适当保护。民初大理院通过援用该原则,在权利行使的层面对民众进行引导,借以阐发近代民法价值观,但期间亦面临着保守与进步的博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的适用,对其后的民事立法与民事审判产生了重要影响,其流风余绪延绵至今日海峡两岸。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