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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诠释     被引量:1

Analysis About Regulations of the Crime of Sexual Assault Committed by the Personnel Responsible for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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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诠释

作者:王海桥 范晨

第一作者:王海桥

机构:[1]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2]北方工业大学

年份:2021

期号:6

起止页码:18-25

中文期刊名: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中文关键词:性的健康发展;发生性关系;照护职责主体;“明知”推定;注意规定;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化了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保护,使我国涉性犯罪的刑事法网更加严密。本罪保护的法益为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女性的性健康发展;对本罪规定的'发生性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但基于体系解释,应当与强奸罪关于'发生性关系'的理解保持一致;在界定本罪负有照护职责的主体时,应实质判断双方是否基于照护形成一定的特殊信赖关系;双方之间一般会因照护而形成紧密的生活共同体,能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未成年女性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本罪与强奸罪之间不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应将第二款理解为注意规定。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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