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主体分类的学理分析及其修订意见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Revision of the Classification of Civil Subjects
中文题名:关于民事主体分类的学理分析及其修订意见
作者:张继成
第一作者:张继成
机构:[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年份:2022
期号:1
起止页码:95-113
中文期刊名:社会科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民事主体;法人组织;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逻辑瑕疵;
摘要: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对于民事主体的定义、分类是否符合逻辑规则直接关系着《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民法典》恰恰在这些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关于法人组织的分类问题最为突出:在逻辑上,“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属于矛盾关系,它们之间不存在第三种可能情况,因此,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是违反逻辑规则的。导致这种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将“公私法人”和“财团社团法人”作为法人组织的二级、三级分类标准,而将本来属于四级分类标准的“营利、非营利”作为法人组织的一级分类标准。另外,《民法典》在对其他民事主体的定义划分过程中存在诸多逻辑错误。根据法人制度的建构逻辑,提出了一种关于民事主体制度的新逻辑分类。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