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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妨碍规范的解释与完善    

Interpre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Norms Concerning Obstruction of Pro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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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举证妨碍规范的解释与完善

作者:周翠

第一作者:周翠

机构:[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年份:2022

卷号:36

期号:1

起止页码:136-148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证明妨害;证据协力;协助举证;提交义务;文书命令;

摘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妨碍举证。由于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相当广泛,既包括诉讼中的提交或协助义务,也包括诉前在预计存在举证必要时形成或保存重要证据手段的义务,因此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举证妨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不仅未将过失或不作为的妨碍形态以及不可移动的证据标的物纳入其中,而且有关举证妨碍后果的规定亦不尽统一。在澄清举证妨碍的规范思想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第三人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的适用范围,对于明确妨碍举证与妨害诉讼的关系亦具有重要意义。

分类号:D92[中国法律]

收录:BDHX:【BDHX2020】;CSSCI:【CSSCI2021_2022】;RCCSE;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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